贷款

苏州公积金贷款政策

  1、关于恢复执行中小套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继续加大对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经研究决定恢复执行中小套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可计算到住房总价的8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可计算到住房总价的70%。

  二、姑苏分中心、虎丘分中心自2014年12月12日起执行,其他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报市中心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2、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

  3、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均衡可持续发展,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称贴息贷款),是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因阶段性资金紧张,不能为购房职工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转由商业银行按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商业性贷款)发放,但职工仍然享受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权益,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贴息贷款采用职工自愿选择方式。如职工不愿办理贴息贷款,公积金中心则按照轮候放款形式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