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南京公积金买房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

  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开发单位须在房屋主体封顶后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代码证书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去年经年审报表

  (4)项目批文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预售的相关批文

  (9)《建筑红线规划核准图》

  3、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4、能够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和《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购房人,贷款首付款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复建房屋的购房人必须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化为购房首付款;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为购房总价的30%。非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