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苏州公积金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提出贷款申请;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审批表;

  (三)借款人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

  借款人如申请贷款额新建普通住房超过房价70%以上或存量成套住房超过房价(自〈翻〉建房超过评估价)60%以上、且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在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同时,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开具担保承诺书;

  (四)借款人持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审批表,到指定的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承办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如购买存量成套住房贷款的,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帐户;自(翻)建住房贷款的,如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帐户,如选择其他担保方式,借款人可在承办银行提现。

  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自(翻)建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如属自(翻)建住房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经评估后与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3、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4、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

  1、借款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单身声明);

  如属共同出资购房的,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

  2、购买住房的首付款凭证;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置换成交协议、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

  5、如借款人借贷公积金已还清的,还需承办银行开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