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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中国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业务纳入中国民生银行综合授信管理。

  第七条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第八条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第九条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照总行会计结算部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