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以中国银行为例:

  1、委托业务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委托人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委托贷款的申请书(见附件);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书面说明或证明;基本情况(见提交的资料目录)

  2、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收集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并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内部运作报告书》(见附件)中撰写完成有关的调查认定报告,并对委托贷款基金额度提出初步意见,手续费按委托贷款余额的3‰—1‰收取;委托业务调查报告经客户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经营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行信贷管理处审查。

  3、信贷审查员根据客户部门上报的资料,并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审查报告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分行贷审会审批。

  4、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委托人签署总行制式《委托贷款委托合同》[ABCS(2001)1013]。在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补充如下约定:“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如甲方委托乙方以诉讼方式协助甲方清收委托贷款,有关的诉讼费用由甲方向法院先期支付。”或“借款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由甲方直接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追收”。客户经理应面签或核实《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签字及印模的真实性。

  5、《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应要求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在经营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将委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0天)一次或分次足额存入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