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毛坯房)细则

  一、贷款条件与要求

  1、装修贷款仅限于宿州市缴存职工用于在宿州市区内新购房屋(毛坯房)的个人住房装修专项贷款;

  2、借款人在本中心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

  (1)期房:取得交房通知书二年以内(未取得交房通知书的期房不予受理装修贷款);

  (2)现房: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二年以内,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好的取得交房通知书二年以内;

  (3)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二年以内的毛坯房;

  (4)征收安置房:取得房屋征收安置证二年以内。

  4、未有公积金贷款有商业住房贷款的,参照本《条件与要求》第二条执行;

  5、有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装修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

  2、最长期限10年(不超过住房贷款的剩余期限)。

  三、所需材料

  《贷款申请书》(一式2份)。

  1、期房与现房

  (1)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合同、备案表、发票、交房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装修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装修预(决)算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2、二手房(毛坯房)

  (1)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买卖双方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房屋转让手续费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装修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装修预(决)算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9)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3、征收安置房

  (1)宿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安置协议确认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征收安置房屋结算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房屋找补差价的收据或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宿州市房屋征收安置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装修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装修预(决)算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1)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另处房产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四、担保方式

  1、使用新购商品房房产抵押;

  2、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1)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2)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30%;

  (3)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担保期间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3、另处房产抵押(借款人名下坐落于宿州市的另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注:(1)借款人使用房屋抵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装修贷款额度不超过银行准入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的50%。

  五、业务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领取贷款申请书(服务大厅);

  2、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受理、初审;

  3、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4、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转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六、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借款人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缴存职工公积金连续拖缴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受理;

  3、贷款审核后借款人需要及时去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超过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4、职工月还款额不大于职工家庭收入的50%;

  5、认真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

  6、《贷款申请书》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

  7、本细则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15;

  9、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ahszgj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