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青岛创业贷款办理指南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贷款办理程序

  (一)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户籍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向注册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或注册地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应通过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申请人和招用人员是否已办理就业手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审查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资格审查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当日完成,同时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并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资格审查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二)贷款申请。

  申请人持经审核通过的《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到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对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核,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贷款发放具体额度,并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核贷意见,交申请人报送经办担保机构。

  (三)担保审查。经办担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抵押物和保证人等信息的真实性,经审查同意担保的,在《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签署担保审查意见,预约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签订《反担保合同》。

  (四)签订合同。抵押房屋产权人或担保人与经办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合同》,申请人当日持担保审查意见和《反担保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交回经办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五)贷款发放。担保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担保机构即时通知经办银行放贷。经办银行根据《个人借款合同》要求放款,并反馈经办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