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上海公积金贷款资格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