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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贴息贷款如何办理

  公积金贴息贷款如何办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