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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介绍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本身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就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说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贷款知识】房地产抵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以设立主债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它是主债的债权人与主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房地产作为担保主债履行的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随主债的消灭而终止。

  (2)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和特定物。土地和房屋具有不可移动性,也不可以其他土地和房屋来代替,否则其价值就容易发生变化。房地产抵押合同只能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也只能以合同约定的房屋、土地来履行。

  (3)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房地产抵押不以转移房地产的占有为特征,所以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以转以标的物和前提,它属于诺成性合同。

  (4)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后者并不以采取特定的形式为要件。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还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此可见,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