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成立小贷公司的条件

  (一)法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一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三年净利润总额2000千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600万元以上(对拟设在欠发达县域的,净资产、盈利水平、实际缴纳税收等财务指标要求减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三)温商回归企业发起设立条件:

  为支持温商回归,对在外温商企业总部迁回温州或回温州投资实业注册设立的企业1年以上,且该在外温商企业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及近三年连续盈利达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标准,鼓励其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四)注册资金及持股比例规定: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欠发达地区不低于2亿元)。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