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农业贷款政策

  农业贷款是商品经济一定程度发展的产物。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封建社会,农业经营者借入资金多来自高利贷。到资本主义社会,高利贷为借贷资本所代替,农村中信用合作组织也发展起来,农业贷款多由银行和信用合作组织提供。

  农业贷款政策一: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

  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贷款条件

  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四、借款单位(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作抵押。必要时要参加社会保险。自有资金比例和大额贷款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当地不同产业、不同对象等具体情况制定。

  五、借款单位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向银行提供生产计划、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农业贷款政策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大型商业银行首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台的全行性管理办法,也是农行继多户联保、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创新之后,立足农村现实需求,面向“三农”客户推出的专属担保创新型贷款产品。

  根据农村土地改革精神和政策,《办法》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针对农业规模化经营需求,《办法》提高了自然人单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同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特性和农业生产经营现金流情况,规定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并设定了科学灵活、符合实际的贷款期限、抵押率和还款方式。

  为保证《办法》推广与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建设进程同步,农行采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首批试点区域为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各省(市、自治区)确权颁证整体推进县,国家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农业“七区二十三带”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较快的优势地区和集中连片地区。

  农行下一步将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动会,专门部署全行试点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