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①开立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②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组合)贷款;

  ③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④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注:职工已使用配偶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须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购房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应未到65周岁);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六)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七)已按本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或自筹资金;

  (八)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