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长春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或管辖区内购买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条件;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住房;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为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家庭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抵押;或者以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或者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的贷款担保方式由中心根据不同的贷款类型分别确定。

  因提供贷款担保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